中国流失海外文物众多 我们可以做什么?_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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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皇宫里“走出来”的苏氏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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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天来,关于文物走私与回流的事件不断,美国政府前不久向中国返还了361件(套)流失文物,这些中国流失文物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近几年查获。而在日本,一组西周青铜重器前天被撤拍,专家称被疑走私,警方已介入调查。

  根据相关统计,中国流出的文物总数达一千万件。在多年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唐际根看来,除了这些年盗卖的文物必须追回,当年抢劫文物、征集文物者俱已逝去。通过他们流失海外的文物仍然在遥远的地方滞留。短时间内,流失文物不可能回归。那么,当下还能够做些什么?

  中国有多少文物流失海外?

  国际博物馆协会称,中国出境文物总量约一百六十四万件,分布在四十七个国家的两百余家博物馆(图一)。中国文物学会据此提出另一组数字,认为从中国流出的文物总数达一千万件,是博物馆藏品的六倍。

(图一)收藏有中国文物的重要欧美博物馆分布示意图 (图一)收藏有中国文物的重要欧美博物馆分布示意图

  由于涉及文物定义和信息不易获取等诸多困难,准确统计流失文物的数量其实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国际博物馆协会公布的数据是对各国博物馆所藏中国文物的统计结果,可以取信。但除博物馆外,世界其他组织机构如基金会、图书馆、拍卖行,以及私人收藏家手中还有大量文物。中国文物协会所指一千万件显然考虑了这一因素。然而一千万件的惊人数据,似乎夸大了流失文物的数量。回顾文物流失的历史,当年通过代理人征集和战争抢劫两大方式流出的文物,大部分进入了欧美各国的博物馆。考虑到历史上还有一部分通过合法贸易、移民携带等方式出境的文物,我们将博物馆与博物馆以外的收藏估计为一比二,由此推测海外现存中国文物的总数大致在五百万件左右。

  面对流失文物,“追讨”之声不绝于耳。现存海外的中国文物是如何流出去的?文物在国外状况如何?我们要不要追索?如何追索?情绪的背后,需要严肃讨论。

  你在他乡还好吗

  (图二)女史箴图 东晋 顾恺之 绢本设色 手卷,高24.8 厘米,宽348.2 厘米 英国大英博物馆藏

  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有瓷器、铜器、玉器、字画、木雕、甲骨、家具,甚至还有整体书房和整座墓葬。从旧石器时代至明清两朝,不仅时代完整,而且种类齐全。《女史箴图》(图二)《捣练图》(图三)、《帝后礼佛图》(图四)、虎食人卣、《炽盛光经变图》《东魏南海观音像》、昭陵六骏中的“飒露紫”和“拳毛�m”,许多流失文物早已成了人们念念不忘的“明星”。

  (图三)捣练图 宋徽宗摹本 绢本设色 手卷,高37 厘米,宽145.3 厘米 美国波士顿美术馆藏

  流失文物在国外境遇如何?

  相信所有访问过欧美博物馆的人都会承认一个事实:欧美博物馆中的中国文物,绝大多数都享受着良好“待遇”。

  博物馆的专家像保护其本国文物一样保护它、研究它。专家们为文物编制底案、拍摄照片、清除病害、研究文物的背景内涵和历史价值。精美的文物都出版有图录(catalogue),大部分文物还能定期向公众展览。若遇文物流出国专家来访,收藏单位也都以礼相待。有人说,许多流失国外的中国文物,很可能侥幸躲过了“文革”之劫。

  必须承认,绝大部分流失国外的文物是安全的。

  “回家”的理由

  地球上有一道奇特风景:走出国门的中国人排队到欧美博物馆中去看望自己国家的文物。在国外面对中国文物,有如他乡遇故知。相见时,难免内心骚动;离别时,则多一份牵挂。尚未出国的,则憧憬未来相遇。

  何不设法让文物“回家”?网络上,呼吁“文物回家”的声音铺天盖地,远远盖过其他声音。迫不及待的部分国人甚至花费重金,开始了中国文物的境外“海淘”。据说,近年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半数以上是“回流文物”。

  为什么要将流失文物带回家?大致理由如下:流失文物“见证了列强对中国的掠夺”;文物留在国外“损害了民族自尊”,;文物回收后“在国内会受到更好保护”。可见呼吁流失文物回归的背后,是敏感的民族尊严。

  尽管从道德和社会正义的角度寻找文物回归的理由,能够得到许多人认同,但并不够专业。

  科学的回答应该怎样?

  答案只有一个:文物需要母体。

  (图四)皇帝礼佛图 北魏 彩绘石灰岩 高208.3 厘米,宽393.7 厘米 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藏

  早年曾到中国征集过文物的美国人劳伦斯・史克曼(Laurence Sickman)事后反省说:“所有关心中国文化传统的人,都会更希望《文昭皇后礼佛图》浮雕依然留在遥远的河南省。它在那里被创造,是宾阳洞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的西北,曾经是千里佛国,今天的新疆和甘肃却遍地散布着清真寺。影响无边的伊斯兰信仰,早已占据汉时“西域”。如果不是敦煌莫高窟的存在,谁还记得那里曾经佛教昌盛?倘若柏孜克里克和敦煌石窟坍塌,佛像尽皆运往欧美,繁荣的佛教历史,很有可能被彻底抹去。

  文物离开母体,许多真相会随之消失。文物离开母体一寸,价值就减少一寸。

  也许全世界的文物都应该回到本国故土,但理由不是情绪,而是文物需要母体。2017年,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工作要点”中提出加强中国流失海外文物数据库建设,推动文物追索返还取得新成果,应该是出自同样的考量。

  道德与法律困境

  有朝一日我们真的能拿回这些流失的文物吗?

  2004年,英国考古学家皮特・阿凯(Peter Ucko)教授主持了一次小型座谈会。同情中国的阿凯教授在会议上抛出一个大胆的话题:收藏在大英博物馆中的中国文物是否应该归还中国?

  话题一经抛出,会场短时间变得鸦雀无声。过了好一阵,有位华裔女士回应阿凯教授说,或许英国应该将部分抢来的文物归还中国。这时候,有趣的一幕出现了:一名瘦高的英国绅士站了起来,先是大声表示“我不同意”。然后缓缓地讲出了他的“理由”: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文物存在的最大价值是记录历史。是的,当年我们抢劫了中国。保存在英国的许多文物曾经记录了中国的历史。然而请不要忘了,当我们的士兵进入中国、抢劫到这些文物的一刹那,这些文物也和大英帝国发生了联系。至少它们记录了我们的士兵抢劫中国的丑陋历史。从这一刻起,它们既是中国文物,也是我们的文物。所以我们有理由保存它。” 

  这番话,竟让人无言以对。

  随后又有人附和这位人士,说保存在英国的文物,固然有当年抢劫的,但除此之外,更有许多是通过贸易输入的。当年合法购买的物品,今天成了文物,凭什么要归还给中国?

  看来,笼统而不问青红皂白地要求文物回归,在这个会场上居然引起了“公愤”。

  这还只是从道德角度讨论问题。从法律层面看,问题甚至更为复杂。

  法律如何界定流失文物“非法”和“合法”?围绕流失文物制定法律,不仅要考虑文物流失之初的复杂历史背景,作为国际法规,还要考虑到不同的国家都能接受。因为只有所在国在法律文书上签字,这部法律才有意义。截至目前,相关的国际公约及组织包括1954年的《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8年的“促进文化财产归还原属国或返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1995年的《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2009年拟定的《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流失文物的原则宣言》草案。然而,各个国家根据本国流失或流入文物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利益考虑,对是否缔约进行了针对性的选择。

  回顾“流失”之路

  回顾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大致可归纳为六种方式。

  战争抢劫

  通过战争抢劫文物主要有三次,即第二次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和二战中的日本侵华战争。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攻入北京,占据被称为“万园之园”的圆明园,并在园内大肆抢劫,火烧圆明园的同时,大量文物被劫持窃走,最终运回英、法本国。

  1900年8月,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在京城的故宫、颐和园、圆明园、官衙、寺庙大肆抢掠,致使《永乐大典》等文物散失,难以计数的铜器、玉器、金佛被劫。

  1937至1945年,日本军队攻入中国,占领中国大片领土。期间,军中士兵及随军来华的各种不同背景的人士,从中国带走大量文物。瓷器、玉器、青铜器、绘画、书法、雕塑、漆器、丝织品均在其列。例如其时已经名闻遐迩的河南安阳殷墟,便有大批甲骨、青铜器被掳走。日本也因此成为中国之外收藏商代甲骨文最多、青铜器最好的国家。

  代理征集

  欧美国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基金会和私人收藏家通过代理人到中国征集文物的历史由来已久。征集代理是中国文物流失海外的整个运作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他们通过中国境内的官员、商贩,或者直接到现场获取文物。

  通过代理征集中国文物的热潮始于二十世纪初,终于中国政府颁布《古物保护法》的1930年。这是中国文物流失的特殊方式。征集代理们利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的空白,到中国境内以各种方式获取各种文物。通过此种方式流出中国的文物不仅数量大,而且名贵文物极多。

  1900年,八国联军抢劫圆明园的前两个月,道士王缘禄在中国西部的敦煌发现了著名的“藏经洞”。洞内存放着大量佛经及其他古代文书。嗅觉敏锐的探险家斯坦因(Marc Aurel Stein)闻讯而来。通过贿赂王道士,将洞内部分经书携带回英国。此后,斯坦因成为英国征集艺术品的代理,多次返回中国“征集”文物艺术品。

  与斯坦因类似的征集代理还有伯希和(Paul Pelliot)、华尔纳(Landon Warner)等人。经过俄、法、德等国代理们的“征集”,藏有五万余件文物的“藏经洞”流失了四万余件,包括晚唐至宋初的官私文书、佛教经典及其他文献。除“藏经洞”遭劫之外,敦煌的其他文物也频遭破坏。

  1917年,美国颁布《税入法案》(Revenue Act),规定对给予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免除其依据《联邦所得税法》缴纳的税额。这条法案直接刺激了一批美国富翁将本该纳税的钱投入到支持博物馆征集藏品,来中国寻觅文物的征集代理迅速增加。

(图五)征集代理获取中国文物路线示意图(图中部分人物形象截自网络)

  服务于美国哈佛大学福格艺术博物馆的华尔纳本来就是策展人,承担着为福格艺术博物馆征集文物的任务。1923年,华尔纳打着考古旗号来到中国,用胶水粘住敦煌壁画,整块揭取带走。有的征集代理干脆长时间待在中国从事文物收集。例如为加拿大皇家安大略博物馆征集文物的怀履光(William Charles White),他长期坐镇河南开封,通过与传教士甚至直接与中国盗墓者合作等方式,劫掠了大量中国文物。

  图五所示,即二十世纪初征集代理获取中国文物的人物关系图和操作路线示意图(图五)。当时派出征集代理的欧美收藏机构有大英博物馆、皇家安大略博物馆、波士顿美术馆、大都会艺术博物馆、佛利尔美术馆、堪萨斯博物馆,以及收藏家布伦戴奇、洛克菲勒等。敦煌、天龙山石窟、响堂山石窟、龙门石窟、洛阳金村、山西浑源以及山西永济永乐宫等,都是征集代理猎取文物的重点对象。

  (图六-一)飒露紫 陕西咸阳昭陵出土 唐代,公元649 年 石灰岩 长207 厘米,宽43.2 厘米,高172.7 厘米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考古与人类学博物馆藏

  (图六-二)拳毛? 陕西咸阳昭陵出土 唐代,公元649 年 石灰岩 长207 厘米,宽44.4 厘米,高166.4 厘米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考古与人类学博物馆藏

  卢芹斋和日本人山中定次�O是与中国文物流失海外关系极为密切的人。卢芹斋本是浙江湖州人,赴法国后成为文物征集代理。正是通过卢氏之手,昭陵六骏中的“飒露紫”(图六-一)和“卷毛�m”(图六-二)流入了美国(现藏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考古与人类学博物馆)。山中定次�O则常驻美国,曾雇人将著名的山西天龙山石窟中的佛教造像凿开运至国外,并于1928年出版《天龙山石佛集》一书,公布其所获的中国佛教中的40多件佛头照片。

  非法走私

  走私,是指在违背文物所在国法律的情况下,将文物携带至他国的行为。如果所在国没有公布正式的文物法规,文物出境应不在此列。

  一九一六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保护古物暂行办法》。这部法规没有禁止国内的古物买卖,但规定国内一切古籍古物不得转售外人。然而《保护古物暂行办法》属当时内务部制定的临时性部门规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律。

  中国的第一部正式文物法规是1930年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古物保护法》。尽管当时限于舆论力量,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知之甚少,但于法律而言,1930年以后所有未经中国政府允许而将中国文物运送出境的,已属违法。

  事实上,要将1930年以前西方征集代理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文物征集活动定义为“走私”也有一定难度。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绝对禁止文物出境,只是为文物出境增设了若干条件。如“从原属国出口考古文物,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属正当:(一)文物从其, 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 text-size-adjust: 100%'>  事实上,要将1930年以前西方征集代理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文物征集活动定义为“走私”也有一定难度。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绝对禁止文物出境,只是为文物出境增设了若干条件。如“从原属国出口考古文物,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属正当:(一)文物从其合法所有者手中合法取得。(二)拿走藏品的任何部分,将无损于藏品之完整。(三)文物原属国中无人有足够能力,或有意研究,或妥善保护它们;否则其行为不再属于科研考古,而是商业性故意破坏行为”。

  即使从1930年算起,文物走私活动至今都未停止。香港曾一度是文物走私的天堂。由于白天有海警巡查,走私者们通常在晚上将内地文物运往香港。

  移民携带

  流失海外的文物中,有一部分可能是历史上奔赴海外的中国移民携带出境的。

  中国人移民海外,始自十八世纪后期。1784至1800年间,曾有商船往返美国东部与中国南方。中国人到达美国的最早记录,便是这些商船招募的为数不多的华人。

  十九世纪后,移民美国的华人越来越多。至十九世纪四十年代,随着美国西海岸淘金热的兴起,中国劳工开始成批移民美国。截至1851年,奔赴美西的淘金客达两万五千人。随着移民海外的中国人越来越多,难免会有移民将其物品携带出境。这些物品若在境外保留至今,许多也成了文物。

  合法买卖

  早在西汉时期,中国便有商队沿丝绸之路与中亚、西亚互通有无。当时通过贸易方式出境的物品,今天无论在何地保存,均已经成为文物。

  学术界平时常说的“外销瓷”,也属于通过合法贸易流失海外的文物。

  六百余年前,一艘木制载满陶瓷、铜钱、香料的大型商船,从中国的庆元(今宁波)港出发,前往日本进行贸易。行至中途,大风骤起,商船终于不堪重负,沉没在今韩国海域。六百年后,这艘商船被韩国政府打捞,成千上万件精美文物陈列在韩国首尔博物馆供大众瞻仰。倘若当年这批文物顺利到达日本,船上的物品按照今天的定义,显然也属于“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

  宋、明时期,商船出海,通过贸易的方式送至中国境外的文物,应大量存在。参照郑和七下西洋的故事,我们可以设想,一支明朝船队满载瓷器、茶叶和香料从泉州出发,抵达阿姆斯特丹。好奇的荷兰人蜂拥而来,分享着东方精美的瓷器。这些瓷器逐渐被欧洲人购买。

  有学者说,“文革”期间,中国因文物定义不清,鉴定把关不严,管理也不到位,还有许多文物通过正规的国家文物商店“失误出境”。但无论如何,当时只要办理了出境手续,流去的文物也属合法购买。

  赏赐赠送

  美国菲尔德博物馆的库房内,存放有一尊清朝大臣端方赠送的半身佛像。佛像高约四十厘米,大理石雕制,佛尊面带微笑,神态安祥,品相极佳。佛像背面,清晰写着系大清国重臣端方所赠(图七)。

  (图八)端方外赠的佛像 唐代,公元726 年 大理石 美国菲尔德博物馆藏(? The Field Museum, Cat。 No。 32362, Photographer Gedi Jakovickas)

  向外国人赠送特品,两千余年前便已有之。日本福冈市出土的“汉倭奴国王”金印便是中国制造,由汉帝赏赐给日本倭奴国王的。类似的由中国皇帝“赏赐之物”或当时中国友人赠送之物,在日、韩两国应该也有一定存量。

  1907年,美国驻华公使的夫人就拍卖过圆明园文物,据说也是中国宫廷赠送给她的。

  返乡路线图

  要实现文物“回流”,甄别文物流失的方式至关重要。

  上述六种文物流出方式性质各不相同。通过战争抢劫、非法走私出境的文物,道德上属于非正义占有。中国作为文物流失国或可以保留追索权。但真正实施追索时还需拿出证据,证明某件或某批文物系通过战争或走私方式流出。否则追索权同样没有意义。

  移民携带、合法买卖、赏赐赠送三种文物出境方式,道德上我们无法谴责,法律上我们也无法追索。不问青红皂白呼吁文物回流,是一种简单粗俗的行为。

  比较复杂的是通过征集代理方式出境的文物。鉴于1930年以前(至少1916年以前)中国没有正式颁布过禁止文物出境的法律,能否对这些文物实施追索很难厘清。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即使征集代理当年将龙门的佛头斩首,也只需承受“破坏文物”的道德谴责。倘若征集者为了文物实施了抢劫,则另当别论。因为也许可以通过“抢劫案”定讼。

  国际社会对于明火执仗的战争抢劫和走私文物,是明确反对的。正是基于这种明确态度,目前国际社会制定的适用于文物流出国追索文物的法律,主要针对三种情形:

  一是武装冲突情况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性文件有一九五四年《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和2009年《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流失文物的原则宣言》;二是非法进出口(转让)的文物,相关法律性文件有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三是盗掘文物,相关法律性文件有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和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除上述文件外,中国政府还与十九个国家单独签定了围绕文物流失问题达成的双边协定。如中美双方就文物出境所达成的协定。

  法律性文件涵盖了战争抢劫文物、走私文物和盗掘文物的追索原则,同时也保护了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文物不被追索。按照国际法规,一些网友不问是非,恨不得要求所有流失文物回归祖国的想法显得非常幼稚和不切实际。

  有了法律的武器,追索成为可能,但实际操作仍困难重重。文物流失国通过法律手段向文物现存国追索文物,前提是双方都签署了同一份法律文件。即使如此,追索文物也非易事。首先要确定追索目标,其次要证明追索目标是以法律所反对的方式流出国外。例如证明圆明园兽首是被抢劫到法国的。但历史长河可能早已洗涤了各种记录,要给出法律认可的证据谈何容易?或许正因为如此,中国政府并未向大英博物馆、维多利亚-艾尔伯特博物馆等中国文物收藏机构正式提出归还文物的要求。

  当然也有法律干预之下成功实现流失文物回归的例子。1994年,河北省曲阳县五代时期义武军节度使王处直墓被盗,墓内甬道侧壁的两件彩绘浮雕武士石雕像不翼而飞。2000年,其中一件武士石像出现在纽约拍卖会。根据1970年公约,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这件拍品被无条件地送回中国。另一块武士石像随后也由美国收藏家安思远(Robert Hatfield Ellsworth)无偿送还中国政府。

  比较意外的是,双边协定在当前文物回流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美双边协定每五年一签。自2009年首签后,2014年续签。续签并不顺利,期间与中国学者有过长期合作的美国考古学家文德安(Ann Underhill)等仗义执言,终于保证了这份双边协议持续执行。据统计,中美双边协议执行以来,通过海关归还中国的文物达五万件。

  然而双边协议的处理对象是最新发生的案件。双边协议对于历史上因战争、走私和征集代理流出的文物仍然无能为力。在难以真正实现追索的情况下,国家最常用的手段,是“叫停”某些来历存在问题的文物拍卖。例如2016年11月,日本某机构计划拍卖一批中国文物。其中有证据表明,被拍卖的文物系非法流出中国。国家文物局致函日本,要求“叫停”这批文物的拍卖。

  法律追索作为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流失文物回归手段,因执行难度大,难以满足国人对文物回流的渴望。寻找其他文物回流方式,变得十分迫切。争取文物持有人或相关人的捐赠,是实现文物回流的另一种手段。

  2003年,国家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凡是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条免税规定,给海外捐赠文物创造了条件,表明中国政府鼓励捐赠。然而捐赠这种需要缘份的手段,终究不会成为文物回流的主渠道。购买是另一种选择。近年,部分手握巨资的国人或机构通过市场手段,例如到拍卖会上购买某些特定文物,实现了部分文物的回流。圆明园兽首、皿方�(图八)都是近年通过拍卖手段获取的。有数据显示,中国拍卖业复兴的二十余年来,通过拍卖回流的中国文物逾十万件。然而通过市场竞拍方式买回流失海外的文物是否是理性的选择?有迹象表明,拍卖致使部分海外文物身价倍增,文物市场屡创高价。更遭诟病的是,拍卖按盘,致使部分战争掠夺文物和走私文物几易其手后,“洗白”了肮脏的身世。冷静思考,我们或许应该将用于竞拍的资金,花在国内日益消失的遗址本体保护上。

  图八 皿方�(器身) 湖南桃源出土 商代 器盖高28.9厘米,器身高23.6厘米 湖南省博物馆藏

  把宽容留给历史

  很难想象,小洛克菲勒(John Davison Rockefeller Jr)的许多收藏,竟是为了博得迷人爱妻的莞尔一笑;佛利尔(Charles Lang Freer)和霍尔夫妇(Andrew and Christine Hall)收藏中国文物,是为了有朝一日在美国开办具有东方文化气质的学校;明义士(James Mellon Menzies)收藏中国文物,缘于他相信甲骨文的主人也信上帝(商代甲骨卜辞中契刻有“帝”字);而中国官员端方从事收藏,甚至是想在北京建成一座博物馆。他们似乎是一群有趣的人。

  然而他们还有另一幅形象。替博物馆寻觅文物的征集代理由于知识短缺,所以才会用胶水揭取壁画,犯下愚蠢的错误;他们贪婪粗鲁,不惜凿下龙门的佛头回国换取美元;受到批评时,他们还会巧言辩解。

  1940年,华尔纳这样反驳人们的批评:“如果我们因购买浮雕碎块遭受批评,那么我们为拼接它们付出的热情、劳动和美元当使批评者哑口无言。我们是在为中国事业服务。我们比任何中国人都付出得多。”

  卢芹斋说:“一想到我是将国宝贩卖到海外的主要人物之一,我就觉得很惭愧。我们唯一想申辩的是,这些文物没有一件是抢来的,都是在公开市场和其他买家竞争买来的。中国的确失去了自己的宝贝,但是令人欣慰的是,艺术没有国界。造像走向世界,被学者和公众欣赏,这样做,对中国带来的好处超过任何在世的外交大使。通过艺术,中国可以更好地被外界认识。因为持久的动荡,在其他国家,我们的文物可能会被保存得更好。这些外流的文物会成为让世界认识我们的古代文明、文化的真正的信使,这样,更有利于外界对中国和中国人的爱和理解。”

  我们无法谅解他们当年的作为,更要谴责他们无益的狡辩。但挨板子的还应该有中国人。

  征集代理在中国活动期间,往往会花钱雇佣中国人帮助其取得文物,中国人扮演的是凿窟盗墓、直接毁灭文物的角色。有些中国人显然比国外征集代理更加贪婪和无知。斯坦因在新疆考古时,曾在热瓦克佛寺发现了几十尊非常漂亮的泥塑佛像,因为当时拿不走,他给这些佛像拍照、记录之后,用沙子掩埋起来,希望它们不受破坏。当地人看到斯坦因对这些泥塑佛像如此珍重,以为佛像里有金子,等老外走后,就把所有的泥塑挖出来,“开膛剖肚”,将全部佛像砸个粉粹。

  然而无论给予怎样的评价,当年抢劫文物、征集文物者俱已逝去。通过他们流失海外的文物仍然在遥远的地方滞留。

  短时间内,流失文物不可能回归。我们还能够做些什么?

  坦然接受本国文物寄居海外的现实,以宽容心态思考如何利用海外流失文物服务国人,或许是当下最具意义的工作。与海外藏家共同研究、合作展览,甚至创建全新的网络博物馆皆可是选项。

  文物是曾经的生命,让我们感受它的温度!

, 合法所有者手中合法取得。(二)拿走藏品的任何部分,将无损于藏品之完整。(三)文物原属国中无人有足够能力,或有意研究,或妥善保护它们;否则其行为不再属于科研考古,而是商业性故意破坏行为”。

  即使从1930年算起,文物走私活动至今都未停止。香港曾一度是文物走私的天堂。由于白天有海警巡查,走私者们通常在晚上将内地文物运往香港。

  移民携带

  流失海外的文物中,有一部分可能是历史上奔赴海外的中国移民携带出境的。

  中国人移民海外,始自十八世纪后期。1784至1800年间,曾有商船往返美国东部与中国南方。中国人到达美国的最早记录,便是这些商船招募的为数不多的华人。

  十九世纪后,移民美国的华人越来越多。至十九世纪四十年代,随着美国西海岸淘金热的兴起,中国劳工开始成批移民美国。截至1851年,奔赴美西的淘金客达两万五千人。随着移民海外的中国人越来越多,难免会有移民将其物品携带出境。这些物品若在境外保留至今,许多也成了文物。

  合法买卖

  早在西汉时期,中国便有商队沿丝绸之路与中亚、西亚互通有无。当时通过贸易方式出境的物品,今天无论在何地保存,均已经成为文物。

  学术界平时常说的“外销瓷”,也属于通过合法贸易流失海外的文物。

  六百余年前,一艘木制载满陶瓷、铜钱、香料的大型商船,从中国的庆元(今宁波)港出发,前往日本进行贸易。行至中途,大风骤起,商船终于不堪重负,沉没在今韩国海域。六百年后,这艘商船被韩国政府打捞,成千上万件精美文物陈列在韩国首尔博物馆供大众瞻仰。倘若当年这批文物顺利到达日本,船上的物品按照今天的定义,显然也属于“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

  宋、明时期,商船出海,通过贸易的方式送至中国境外的文物,应大量存在。参照郑和七下西洋的故事,我们可以设想,一支明朝船队满载瓷器、茶叶和香料从泉州出发,抵达阿姆斯特丹。好奇的荷兰人蜂拥而来,分享着东方精美的瓷器。这些瓷器逐渐被欧洲人购买。

  有学者说,“文革”期间,中国因文物定义不清,鉴定把关不严,管理也不到位,还有许多文物通过正规的国家文物商店“失误出境”。但无论如何,当时只要办理了出境手续,流去的文物也属合法购买。

  赏赐赠送

  美国菲尔德博物馆的库房内,存放有一尊清朝大臣端方赠送的半身佛像。佛像高约四十厘米,大理石雕制,佛尊面带微笑,神态安祥,品相极佳。佛像背面,清晰写着系大清国重臣端方所赠(图七)。

  (图八)端方外赠的佛像 唐代,公元726 年 大理石 美国菲尔德博物馆藏(? The Field Museum, Cat。 No。 32362, Photographer Gedi Jakovickas)

  向外国人赠送特品,两千余年前便已有之。日本福冈市出土的“汉倭奴国王”金印便是中国制造,由汉帝赏赐给日本倭奴国王的。类似的由中国皇帝“赏赐之物”或当时中国友人赠送之物,在日、韩两国应该也有一定存量。

  1907年,美国驻华公使的夫人就拍卖过圆明园文物,据说也是中国宫廷赠送给她的。

  返乡路线图

  要实现文物“回流”,甄别文物流失的方式至关重要。

  上述六种文物流出方式性质各不相同。通过战争抢劫、非法走私出境的文物,道德上属于非正义占有。中国作为文物流失国或可以保留追索权。但真正实施追索时还需拿出证据,证明某件或某批文物系通过战争或走私方式流出。否则追索权同样没有意义。

  移民携带、合法买卖、赏赐赠送三种文物出境方式,道德上我们无法谴责,法律上我们也无法追索。不问青红皂白呼吁文物回流,是一种简单粗俗的行为。

  比较复杂的是通过征集代理方式出境的文物。鉴于1930年以前(至少1916年以前)中国没有正式颁布过禁止文物出境的法律,能否对这些文物实施追索很难厘清。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即使征集代理当年将龙门的佛头斩首,也只需承受“破坏文物”的道德谴责。倘若征集者为了文物实施了抢劫,则另当别论。因为也许可以通过“抢劫案”定讼。

  国际社会对于明火执仗的战争抢劫和走私文物,是明确反对的。正是基于这种明确态度,目前国际社会制定的适用于文物流出国追索文物的法律,主要针对三种情形:

  一是武装冲突情况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性文件有一九五四年《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和2009年《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流失文物的原则宣言》;二是非法进出口(转让)的文物,相关法律性文件有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三是盗掘文物,相关法律性文件有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和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除上述文件外,中国政府还与十九个国家单独签定了围绕文物流失问题达成的双边协定。如中美双方就文物出境所达成的协定。

  法律性文件涵盖了战争抢劫文物、走私文物和盗掘文物的追索原则,同时也保护了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文物不被追索。按照国际法规,一些网友不问是非,恨不得要求所有流失文物回归祖国的想法显得非常幼稚和不切实际。

  有了法律的武器,追索成为可能,但实际操作仍困难重重。文物流失国通过法律手段向文物现存国追索文物,前提是双方都签署了同一份法律文件。即使如此,追索文物也非易事。首先要确定追索目标,其次要证明追索目标是以法律所反对的方式流出国外。例如证明圆明园兽首是被抢劫到法国的。但历史长河可能早已洗涤了各种记录,要给出法律认可的证据谈何容易?或许正因为如此,中国政府并未向大英博物馆、维多利亚-艾尔伯特博物馆等中国文物收藏机构正式提出归还文物的要求。

  当然也有法律干预之下成功实现流失文物回归的例子。1994年,河北省曲阳县五代时期义武军节度使王处直墓被盗,墓内甬道侧壁的两件彩绘浮雕武士石雕像不翼而飞。2000年,其中一件武士石像出现在纽约拍卖会。根据1970年公约,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这件拍品被无条件地送回中国。另一块武士石像随后也由美国收藏家安思远(Robert Hatfield Ellsworth)无偿送还中国政府。

  比较意外的是,双边协定在当前文物回流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美双边协定每五年一签。自2009年首签后,2014年续签。续签并不顺利,期间与中国学者有过长期合作的美国考古学家文德安(Ann Underhill)等仗义执言,终于保证了这份双边协议持续执行。据统计,中美双边协议执行以来,通过海关归还中国的文物达五万件。

  然而双边协议的处理对象是最新发生的案件。双边协议对于历史上因战争、走私和征集代理流出的文物仍然无能为力。在难以真正实现追索的情况下,国家最常用的手段,是“叫停”某些来历存在问题的文物拍卖。例如2016年11月,日本某机构计划拍卖一批中国文物。其中有证据表明,被拍卖的文物系非法流出中国。国家文物局致函日本,要求“叫停”这批文物的拍卖。

  法律追索作为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流失文物回归手段,因执行难度大,难以满足国人对文物回流的渴望。寻找其他文物回流方式,变得十分迫切。争取文物持有人或相关人的捐赠,是实现文物回流的另一种手段。

  2003年,国家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凡是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条免税规定,给海外捐赠文物创造了条件,表明中国政府鼓励捐赠。然而捐赠这种需要缘份的手段,终究不会成为文物回流的主渠道。购买是另一种选择。近年,部分手握巨资的国人或机构通过市场手段,例如到拍卖会上购买某些特定文物,实现了部分文物的回流。圆明园兽首、皿方�(图八)都是近年通过拍卖手段获取的。有数据显示,中国拍卖业复兴的二十余年来,通过拍卖回流的中国文物逾十万件。然而通过市场竞拍方式买回流失海外的文物是否是理性的选择?有迹象表明,拍卖致使部分海外文物身价倍增,文物市场屡创高价。更遭诟病的是,拍卖按盘,致使部分战争掠夺文物和走私文物几易其手后,“洗白”了肮脏的身世。冷静思考,我们或许应该将用于竞拍的资金,花在国内日益消失的遗址本体保护上。

  图八 皿方�(器身) 湖南桃源出土 商代 器盖高28.9厘米,器身高23.6厘米 湖南省博物馆藏

  把宽容留给历史

  很难想象,小洛克菲勒(John Davison Rockefeller Jr)的许多收藏,竟是为了博得迷人爱妻的莞尔一笑;佛利尔(Charles Lang Freer)和霍尔夫妇(Andrew and Christine Hall)收藏中国文物,是为了有朝一日在美国开办具有东方文化气质的学校;明义士(James Mellon Menzies)收藏中国文物,缘于他相信甲骨文的主人也信上帝(商代甲骨卜辞中契刻有“帝”字);而中国官员端方从事收藏,甚至是想在北京建成一座博物馆。他们似乎是一群有趣的人。

  然而他们还有另一幅形象。替博物馆寻觅文物的征集代理由于知识短缺,所以才会用胶水揭取壁画,犯下愚蠢的错误;他们贪婪粗鲁,不惜凿下龙门的佛头回国换取美元;受到批评时,他们还会巧言辩解。

  1940年,华尔纳这样反驳人们的批评:“如果我们因购买浮雕碎块遭受批评,那么我们为拼接它们付出的热情、劳动和美元当使批评者哑口无言。我们是在为中国事业服务。我们比任何中国人都付出得多。”

  卢芹斋说:“一想到我是将国宝贩卖到海外的主要人物之一,我就觉得很惭愧。我们唯一想申辩的是,这些文物没有一件是抢来的,都是在公开市场和其他买家竞争买来的。中国的确失去了自己的宝贝,但是令人欣慰的是,艺术没有国界。造像走向世界,被学者和公众欣赏,这样做,对中国带来的好处超过任何在世的外交大使。通过艺术,中国可以更好地被外界认识。因为持久的动荡,在其他国家,我们的文物可能会被保存得更好。这些外流的文物会成为让世界认识我们的古代文明、文化的真正的信使,这样,更有利于外界对中国和中国人的爱和理解。”

  我们无法谅解他们当年的作为,更要谴责他们无益的狡辩。但挨板子的还应该有中国人。

  征集代理在中国活动期间,往往会花钱雇佣中国人帮助其取得文物,中国人扮演的是凿窟盗墓、直接毁灭文物的角色。有些中国人显然比国外征集代理更加贪婪和无知。斯坦因在新疆考古时,曾在热瓦克佛寺发现了几十尊非常漂亮的泥塑佛像,因为当时拿不走,他给这些佛像拍照、记录之后,用沙子掩埋起来,希望它们不受破坏。当地人看到斯坦因对这些泥塑佛像如此珍重,以为佛像里有金子,等老外走后,就把所有的泥塑挖出来,“开膛剖肚”,将全部佛像砸个粉粹。

  然而无论给予怎样的评价,当年抢劫文物、征集文物者俱已逝去。通过他们流失海外的文物仍然在遥远的地方滞留。

  短时间内,流失文物不可能回归。我们还能够做些什么?

  坦然接受本国文物寄居海外的现实,以宽容心态思考如何利用海外流失文物服务国人,或许是当下最具意义的工作。与海外藏家共同研究、合作展览,甚至创建全新的网络博物馆皆可是选项。

  文物是曾经的生命,让我们感受它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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